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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基层医生有新任务

时间: 2021-06-24

 来源: 基层医师公社 2021-06-24

6月23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对基层医生提出新任务和工作指标,赛柏蓝-基层医师公社为大家整理重点如下:

提供13次检查,建立儿童眼健康档案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同步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

根据不同年龄段正常儿童眼及视觉发育特点,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其中:

① 新生儿期2次,分别在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时;

② 婴儿期4次,分别在3、6、8、12月龄时;

③ 1至3岁幼儿期4次,分别在18、24、30、36月龄时;

④ 学龄前期3次,分别在4、5、6岁时。

开展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健康指导、转诊和接诊服务时,应记录相应内容,建立机构间筛查、复查、诊断等信息双向交换机制,及时完善儿童眼健康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这5类儿童,基层医生须转诊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检查结果异常和远视储备量不足的儿童进行针对性健康指导、及时转诊,并跟踪随访。

此外,还须将尚未接受红光反射、眼位检查、单眼遮盖厌恶试验和屈光筛查的儿童转诊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

填写转诊建议及转诊单,指导家长及时转诊。转诊单一式两联,一联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留存,另一联由儿童家长交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

掌握儿童眼健康基本情况,开展健康教育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眼健康基本情况,及时将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人数、6岁儿童视力检查人数、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查人数、7岁以下(0~6岁)儿童人数等数据上报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眼保健及视力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进行登记汇总。

同时,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儿童眼保健及视力不良防控知识,增强近视防控意识,宣传儿童眼病要早筛、早诊、早治。宣传动员家长定期带儿童接受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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