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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万个无人认领的冷冻胚胎,命运该由谁来决定?

时间: 2021-01-21

 来源:界面新闻

记者 |原祎鸣

编辑 |许悦

据央广网1月13日报道,河南郑州几家大医院生殖中心在整理冷冻胚胎库后发现,有数十万个冷冻胚胎,医院呼吁患者群体主动来认领并缴费。

此外,2020年12月14日,厦门市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原174医院)发公告称,近期医院拟对超期冷冻胚胎进行统一处理,第一批是2010年前留存的万余枚胚胎,也就是冷冻期限超过10年的胚胎。

与代孕在我国违法的情况不同,冷冻胚胎是受我国法律的保护的。

冷冻胚胎是试管婴儿技术的衍生技术,在试管婴儿临床上,患者会在一个周期内获得多个胚胎。一般情况下,将1—2枚胚胎移植回人体子宫后,多余的胚胎就会被冷冻起来。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胚胎移植的成功率并非百分百,在首次胚胎移植不成功的情况下,会使用冷冻胚胎进行移植,避免多次取卵。

另外,对于因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或其它原因不宜进行新鲜胚胎移植的患者,需要事先将胚胎冷冻,再择期进行冷冻胚胎移植。

并且胚胎冷冻保存也是目前最成熟的生育力保存方案,是已婚患者的最佳选择,如果以后再次有生育要求的话,可以直接解冻后移植。

求助试管婴儿技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的人群,大多数是患有严重输卵管疾病、输卵管结核而子宫内膜正常、异位妊娠术后输卵管堵塞、子宫内膜异位症、免疫性不孕症或配偶患有少精症、弱精症、畸精症等情况下的女性,她们因自身条件不能正常生育而选择了试管婴儿的生殖辅助技术。

如今,也有越来越多希望优生优育的人群选择试管婴儿技术,这是由于随着该技术的发展,其已经可以从生物遗传学的角度,帮助人类选择生育最健康的后代,为有遗传病的未来父母提供生育健康孩子的机会,也可以减少早产、低体重儿、小于胎龄儿、宫外孕等很多情况的发生,从而实现优生。

在我国,试管婴儿技术已经发展得十分成熟,相应的冷冻胚胎也越来越多。2020年12月,《科技日报》援引天津医大二院生殖医学科胚胎实验室主任杜湧瑞介绍到,“目前国内有近500家生殖医学中心,每个中心都会设有胚胎冷冻保存间。”

但冷冻多年后被逐渐“遗弃”的胚胎该如何处理,始终是法律的空白区,也是各大医院面临多年的难题。

冷冻胚胎既不是人,却也不能像普通的物一样被随意处理。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写到,冷冻胚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

对此问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向界面新闻记者解释到,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也承载了人格、伦理的特性,因而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并非民法上一般物的概念。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良国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上也表达了自己对冷冻胚胎的看法:怀孕八周之内的雏体被称为“胚胎”,大于八周则称之为“胎儿”,胚胎只是发育生物学的最早阶段。在我国法律上,“人”的概念具有相当的严格性,其限于在出生时是活体的胎儿,“冷冻胚胎”还不具有“人”的界定中必需的“生命特征”。“但也不同于物,因为有发育成为人的可能。”孙良国这样写到。

在这样的情况下,医院该如何处理一枚无人认领的胚胎?是无偿保存还是销毁?通过各大医院多年来的“呼吁”也可以看出,医院除了“呼吁”,似乎也别无他法。

“事主将冷冻胚胎交由医院保存,不是基于物的保管关系,而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其目的是用于胚胎移植手术。”周旭亮告诉界面新闻记者,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已经超过了最长保存期限,医院有权按照知情同意书对冷冻胚胎作直接废弃处理。然而,由于冷冻胚胎具有特殊属性,当事人又享有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因此医院无权擅自处置。

但医院面临的也远不止冷冻胚胎无人“认领”的问题,在夫妇离婚、一方或双方死亡等多种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想要回冷冻胚胎的归属权,也往往要通过法律诉讼渠道。2014年,全国第一起冷冻胚胎案就可以说明这一点。

2012年8月,沈某与刘某接受冷冻胚胎技术;
2013年3月20日两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双方的父母就冷冻胚胎的归属产生争议,诉诸法院;
2013年11月25日,一审法院判决,冷冻胚胎归院方所有;
2014年9月17日,二审法院判决,冷冻胚胎由沈某父母和刘某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冷冻受精胚胎具有发展成为生命的可能,不能像一般物品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所以不能成为继承标的;同时,冷冻胚胎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等,李俊夫妇均已身亡,生育目的无法实现,所以他们对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沈某夫妇生前与医院签订了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但是沈某夫妇因意外死亡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医院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

界面新闻记者经冷冻胚胎相关的多个案例整理发现,有关冷冻胚胎的案件一审二审判决相反的情况时有发生。

争论点也大致相似,即既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又要考虑到冷冻胚胎的特殊性。

而这个问题也是医院对逾期的数万枚冷冻胚胎“无计可施”,以及在特殊的情况下以胚胎的归属权问题诉诸法庭的时候时胜时败的矛盾所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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